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高级工程师马正红认为不可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把对投标人和投标文件的评审分为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和商务技术评估三个环节,其中资格审查环节交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承担,而符合性审查、商务技术评估两个环节仍由评标委员会负责。因此,根据87号令,资格审查事项不宜委托给评标委员会。
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兰萍也表示,对于采用招标方式的采购项目,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同时,第七十八条规定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资格审查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即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不能委托评标委员会进行。
周兰萍同时指出,对于采用非招标方式的采购项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编写的评审报告中应包含“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结合财政部官网的留言答复,根据上述规定,竞争性谈判资格审查应当由谈判小组、询价小组负责。
易采通App有问有答频道专家万玉涛则认为,在采用非招标方式实施的政府采购活动中,由采购人审资格也是可以的,《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已经明确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